中華人民共和國***標準飲用天然礦泉水
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GB 8537-1995代替GB 8537-87
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·本標準規定了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水源及產品的技術要求、檢驗規則和標志、包裝;運輸、貯存要求。
·本標準適用于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水源水及其灌裝產品。
2引用標準
·GB 7718食品標簽通用標準
·GB/T 8538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
3術語和定義
3.1飲用天然礦泉水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從地下深處自然涌出的或經人工揭露的、末受污染的地下礦水;含有一定量的礦物鹽:微量元素或二氧p>4.1.1.8水源評價報告資料應符合附錄A(參考件)要求。
3.1.2水源衛生防護
3.1.2.1水源地必須設立衛生防護區,在防護區界設置固定標志。
3.1.2.2衛生防護區須符合下述要求,并有衛生防護區圖(比例尺1:5000-1:10000)。
3.1.2.2.1***區為嚴格保護區。在泉(井)外圍半徑15m的范圍內,無關人員不得入內。不得放置與取水設備無關的其他物品。
3.1.2.2.2第二區為限制區。在礦泉水水源、生產區外圍不小于30m范圍內,不得設置居住區和工廠、廁所、水坑,不得堆放垃圾、廢渣或鋪設污水管道。嚴禁使用農藥、化肥,并不得有破壞水源地水文地質條件的活動。
3.1.2.2.3第三區為監察區。其范圍應根據水源的補給與分布而定,是水源免受污染。
3.2水質
3.2.1感官要求
感官應符合表1的規定。
3.2.2理化要求
3.2.2.1界限指標
必須有一項(或一項以上)指標符合表2的規定。
3.2.2.4微生物指標
各項微生物指標均必須符合表5的規定。
3.3其他要求
3.3.1應在保證原水衛生安全的條件下開采和灌裝。在不改變飲用天然礦泉水的特性和主要成分條件下,允許曝氣、傾析、過濾和除去或加入二氧化碳。
3.3.2禁止用容器將原水運至異地進行灌裝。
3.3.3灌裝產品凈含量的允許公差為:600mL以下(含600mL),土3.0%;600mL以上至1500mL (含1500mL),±2.0%;1500mL以上,土1.5%。
4檢驗方法
按GB/T 8538檢驗,按本標準附錄B(參考件)填寫礦泉水水質檢驗報告
5檢驗規則
注:
1)”箱”指運輸包裝的紙箱;”個”指銷售包裝凈含量大于10L的瓶或罐。
2)”樣本數量”指從運輸包裝的每箱中抽取1個銷售包裝(瓶或罐)。
5.1感官、微生物、包裝和凈含量按表6抽樣檢查。其他項目充分混勻后分析。
6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6.1標志
6.1.1產品標簽上必須標明礦泉水水源地的名稱及通過***(或省)級鑒定認可的批準號。
6.1.2產品標簽上必須按GB 7718的有關規定,標注:產品名稱、凈含量、制造者(或經銷者)的名稱和 地址、生產日期、保質期和標準號。產品名稱與凈含量須排在同一展示面。
6.1.3產品標簽上必須標明:特征性界限指標、pH值、溶解性總固體物、主要陽離子(K+、Na+、Ca2+ Mg2+)、陰離子(HC03-、S024-、C1-)的含量范圍,同時標明含或者不含二氧化碳,是天然存在的還是人工 加入的。
6.1.4包裝箱上除應標明產品名稱、制造者(或經銷者)的名稱和地址外,還須標出單位包裝的凈含量 和總數量。
6.2包裝
6.2.1包裝必須封裝嚴密.
6.2.2灌裝產品,包裝物體必須端正,體外清潔,標簽封貼緊密。
6.2.3包裝箱必須牢固.與所裝內容蔚匚恢謾⒆輟⒔煌ㄗ純齪妥勻壞乩硤跫澆煌ㄎ恢猛肌?/p>
A1.2區域地質特征,附地質特征圖。
A1.3礦泉水賦存地質-水文地質條件,附綜合水文地質圖和水源地全景照片。
A1.4水源動態特征,附動態監測數據和圖表。
A1.5水質評價,附水質檢驗報告。
A1.6允許開采量論證,附枯水期抽水試驗圖表。
7、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,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對礦泉水開發管理的職責分工為:
7.1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泉水資源勘查評價管理,對水源地地質環境、資源開發和保護實行監督管理。
7.2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礦泉水水源地環境衛生防護、礦泉水水源水質及產品實施衛生監督。
7.3輕工主管部門負責礦泉水行業管理,對產品實施質量監督。
8、礦泉水的認可與批準
8.1礦泉水必須經***或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飲用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認可、政府主管部門批準,方可開發。
8.2***飲用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由衛生、輕工和地礦主管部門派員組成。掛靠單位為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,負責辦理批準發證工作。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。
8.3***飲用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負責跨省銷售和出口礦泉水的技術鑒定。
8.4凡報請埂上,說明礦泉水是否與地表水體、其他含水層有否水力聯系,開發后是否會受到影響,是否有潛在污染的可能性。
8.5礦泉水的允許開采量是在水質、水溫、水位、水量穩定的前提下確定。允許開采量的確定,除利用抽水試驗結果外,還必須用動態資料予以說明。水質主要成分含量變化范圍不應超過20%,以下限為準。
9、水質檢驗
9.1進行礦泉水水質檢驗的單位,必須是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、持有省、部級計量認證部門頒發的計量認可和實驗室認證單位。
9.2在一個水文年的水質全分析,要由不同部門(地礦、衛生、輕工)的至少兩個單位為主要檢驗單位。
9.3水質檢驗必須按國標附錄B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。除放射性和微生物檢驗報告可作為單獨附件外,其他項目必須按附錄B的格式進行填寫。檢驗報告必須蓋有檢驗單位公章和有化驗人員簽字。
9.4國標中大腸菌群指標規定個/100ml為”0″,系指不得檢出。微生物檢驗必須由縣(不含縣)、直轄市區(含區)以上的衛生防疫站檢驗。
9.5凡報送***飲用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審查鑒定的礦泉水水源評價報告,除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
9.6在城市、鄉鎮、廠礦等居民集中區,難以建立衛生防護區的礦泉點。
10、礦泉水開發管理
10.1凡在1996年8月1日以前鑒定并建廠投產的礦泉水廠,按老標準〔GB 8537-87〕要求檢驗水源。
10.2礦泉水生產單位或個人在建廠的同時,必須建立衛生防護區,并設固定的區界標志。衛生防護區須經地礦、衛生、輕工主管部門指派專家現場踏勘確認后,方可實施。
10.3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水質全分析,將水質檢驗結果報送***、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礦泉水技術審定機構備案。
10.4礦泉水開發與生產時,出現下列情況鑒定證書無效:
10.5不按礦泉水鑒定證書指定的地點異地開發。
10.6鑒定通過之日起,三年內未進行水質復檢和建廠者。
10.7建廠之日起,拒絕建立衛生防護區和進行長期動態監測。
10.8水量、水質檢驗結果與技術評審時水量、水質結果不符。